鲁经信节监字〔2010〕214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青岛市发改委)、节能办,省重点用能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鲁政发明电〔2010〕2号)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能源消耗,切实加强用能管理,现组织对全省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和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检查内容
2009年度和今年一季度主要产品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三、检查依据
已公布的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可直接从省经信网(www.sdeic.gov.cn)节能监察总队子站下载)。
四、组织形式
本次专项检查由省节能监察总队组织,各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检查。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企业自查阶段:企业按附表内容进行自查,5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所在市节能监察机构。
核查上报阶段:各市节能监察机构根据企业自查自报情况进行核查。对重点用能单位2009年度和今年一季度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本市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加盖公章后于6月20日前书面报送省节能监察总队。
抽查汇总阶段:省节能监察总队对各市核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汇总、核查、确定全省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企业和产品名单,并于6月底前报省节能办。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把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发12号和鲁政发明电2号文件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各市节能监察机构要对企业报送的能耗指标、计量统计和计算方法及结果等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三)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市要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周密组织,精心实施。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四)省总队要加强全省节能专项检查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抽查工作,并具体参与现场核查,确保按时完成专项节能检查任务。
联系人:李瑛 钟爱光
电话:88551104 88937832
邮箱:liy0700@163.com zag7256@126.com
附件:1.企业能源消费结构表(点击下载)
2.企业综合能源消耗量计算汇总表
3.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计算表
4.产品能耗分摊情况汇总表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