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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次对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立法

发布时间: 2008-07-30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字体: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已于7月28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据介绍,这是我省首次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综合性立法。

  《办法草案》涉及许多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如第十四条规定,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等安全信息均予公开,为单位和个人查询提供便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媒体、交通诱导电子显示屏等及时播发道路路况以及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预报、预警等信息,为群众出行提供方便。

  此前,国内部分城市对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引起争议。《办法草案》明确规定,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但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建立台账,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包括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内的非机动车,则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一方面国内汽油价格节节攀升,另一方面大多数保险公司对擅自改装燃油装置的车辆发生自燃等损伤不予赔付。《办法草案》第七条规定: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等燃料装置,应当在省主管部门批准的改装机构进行改装,机动车取得改装合格证的,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汽车安装行驶记录仪(黑匣子),是对驾驶人加强动态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分析交通事故原因、科学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办法草案》规定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安装和使用行驶记录仪。其中,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应当具有卫星定位功能。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的通行速度没有规定。《办法草案》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在城市道路上每小时为五十公里,在普通公路上每小时为六十公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电瓶车、正三轮摩托车行驶每小时为四十公里;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轻便摩托车每小时为三十公里;其他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每小时为六十公里,普通公路每小时为九十公里。

  所有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上下渡船或者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为每小时二十公里。(记者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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