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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强焦化企业管理促进焦化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5-21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字体: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贸委《关于加强焦化企业管理促进焦化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九日
  

关于加强焦化企业管理促进焦化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现就加强我省焦化企业管理,促进焦化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焦化企业管理,促进焦化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
  焦化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近年来,按照国家部署,我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焦化产业结构趋于优化,节能减排成效明显,有力地促进了焦化行业的健康发展。2007年,全省规模以上焦化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84.8亿元,同比增长18%;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60亿元,增长37%;实现利税47.3亿元,增长67%;实现利润27.7亿元,增长102%。全省22家企业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进入国家公告管理(以下简称公告内焦化企业)。
  我省焦化行业管理和节能减排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先进省市相比,还存在着产业布局不合理、部分企业规模小、管理水平落后、环保设施缺乏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焦化行业的发展。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必须保持清醒头脑,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焦化企业管理,促进焦化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焦化企业管理,促进焦化行业节能减排摆上重要位置,一手抓扶优,一手抓汰劣,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双赢目标。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焦化企业管理。焦化企业管理必须加快向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向管理要效益。一是加强信息化管理。各焦化企业要加强生产过程中的流程监测,实现精准、高效生产,减少能耗物耗。要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积极构建企业信息平台,以信息化促进企业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全面提升企业整体素质。二是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品牌战略,创出一批知名品牌企业和产品;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建立以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主体的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认证的规定和要求。三是加强战略管理。公告内焦化企业要用信息化引领企业发展,向高附加值的产业链延伸,发展装备制造业,建立创新平台和技术联盟,切实从追求速度和总量扩张转变到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上来。
  (二)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和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焦化行业“十一五”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鲁经贸产字〔2006〕414号)精神,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鼓励大型企业积极发展捣固型炼焦、配煤型炼焦,加大对煤焦油、粗轻苯的集中加工和深加工,降低能源消耗。钢铁联合焦化企业要积极发展干熄焦技术,降低湿法熄焦对水资源的消耗,改善环境,提高焦炭质量。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废物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研发,努力构建焦化行业循环经济发展有效模式。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在备煤、推煤、熄焦、筛焦等各工段都要配套烟尘收集设施,推广配套建设地面除尘站,提高消烟除尘效果,推广净化回收、废水处理、煤气脱硫脱氰等节能环保新技术,降低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大气和水环境,促进节能减排。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节能减排财政奖励政策和鼓励先进技术设备进口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的投入。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注重运用市场、经济、科技和法律手段,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省里将根据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政策要求,对焦化行业实行分炉型差别排污费征收,促进焦化行业节能减排。
  (三)加强政策引导和调控力度。要严格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350号)精神,严格控制焦化行业投资过快增长,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要建立焦化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新上生产能力的项目,地方政府和企业必须提出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新、改、扩建项目一律要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对未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审核、备案。同时,要加强对焦化行业在建项目的监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停建。要认真落实“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积极引导企业投向节能环保产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煤气,搞好产品深加工,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有关部门要对公告内焦化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和节能环保改造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企业吸收和应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焦化行业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公告内焦化企业都要建立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市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托公告内焦化企业,建立全省焦化行业技术中心,着力解决一批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形成为焦化企业提供服务的技术创新平台。要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内焦化企业研发资金占销售额比重要达到3%以上。依托高校和科研单位人才、技术优势,深化产学研联合攻关,延伸产业链,搞好产品深加工,提高企业竞争力。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等产业政策要求,继续推动焦化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坚决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设施,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设施,落实炭化室高度低于4.3米(3.2米以上捣固焦炉除外)的小焦炉淘汰工作计划,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设备运转和排放控制状况,巩固整顿成果,防止反弹。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的通知》(发改产业〔2007〕2792号),防止落后生产能力转产转移。省里将建立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推进焦化企业联合重组。引导和鼓励焦化企业以及位于产品链上下游的关联企业,开展以资产、资源和市场为纽带的多种形式的兼并和联合,控制总量,优化存量,提高产业集中度,改变焦化企业小、散、差的状况,优化产业布局和组织结构,提升国际竞争力。以公告内焦化企业为依托,组建大型焦化企业集团,向生产一体化、经营规模化、资源综合利用化方向发展。鼓励钢铁企业对周边焦化企业进行联合重组,走焦钢联合发展的路子,提高焦炭自给率。围绕重点焦化企业发展一批配套中小企业,引导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产业配套关系,提高产业配套率,逐步形成分工明确、协作配套、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企业组织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产业政策与信贷、土地、财税、环保、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各级经贸部门要充分掌握本地区焦化行业发展状况,协调环保、国土、质检、工商等部门建立定期督察制度。
  (二)加强准入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把焦化企业市场准入关。有关部门要依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产业〔2005〕1142号)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焦化产业政策和我省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安全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落实《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告内焦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督促检查。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公告内焦化企业保持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准入条件进行生产、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公告资格。
  (四)加强统计分析。建立焦化行业统计分析制度,形成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强化焦化行业经济运行和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建立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制度。各公告内焦化企业每月要向省经贸委上报生产效益、产品产量、节能减排等数据,省经贸委要加强调度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加强中介服务。建立健全焦化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市场营销和技术交流等服务。中介组织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信息统计、行业管理、市场准入等工作,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焦化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全省公告内焦化企业名单(共22户)
  

附件:
  全省重点焦化企业名单(共22户)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焦化制气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铁雄能源煤化有限公司
  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
  淄博市傅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宝塔焦化有限公司
  淄博宏源焦化有限公司
  山东潍焦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能煤炭气化有限公司
  滕州盛隆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司
  山东海化煤业化工有限公司
  莱芜市泰山焦化有限公司
  山东恒信集团焦化有限公司
  青岛钢铁集团兖州焦化厂
  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
  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

    山东济宁盛发焦化有限公司

   新泰正大焦化有限公司

   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

   山东沂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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