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厅[2004]1094号
各委领导,各厅、司、局、室,有关直属、联系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行政许可办公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行政许可办公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行政许可办公制度的暂行规定
(试行)
一、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委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办公过程中的接收、批分、审核、受理与不予受理、期限、签发、用印、颁发证件、公示等内容进行规范。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办公厅秘书处统一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三、办公厅秘书处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加盖注明日期的收文专用章,按委内各司局室职责分工进行批分,并登录我委内网行政许可办公系统上。批转并送达工作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压误。
四、各有关司局室收到办公厅批转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的,承办行政许可的司局室应当于办公厅秘书处接收行政许可申请3个工作日内,发出盖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在我委内网行政许可办公系统上填写有关情况,以便办公厅督办处督办。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的,有关司局室应当自办公厅秘书处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注明发出日期并加盖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专用章。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承办行政许可的司局室正式发出盖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通过我委内网行政许可办公系统向办公厅督办处备案。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承办的司局室应当于办公厅秘书处接收行政许可申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盖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办公厅督办处备案。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办的司局室应当于办公厅秘书处接收行政许可申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盖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办公厅督办处备案。
五、承办行政许可的司局室在发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办公厅督办处备案。需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名义颁发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在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副主任签发。主任、副主任签发的日期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决定的日期。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第三十九条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加盖国家发展改革委机关印章的相关证件,在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上注明发文日期,同时在互联网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布。
(二)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发文日期并加盖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
六、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承办行政许可的业务司局室在期限(20个工作日)届满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经委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承办行政许可的司局室应当写明延期的理由,依据委领导的批示到办公厅督办处办理延期手续后,向申请人发出注明发文日期、加盖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需征求委内相关司局室意见的行政许可事项,委内相关司局室接到征求意见函3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
需征求委外单位意见的行政许可事项,发出征求意见函的司局室应及时催办。
八、对委外单位来我委会签的行政许可事项,办公厅秘书处接收后加盖注明日期的收文专用章,一个工作日内批分到相关司局室,并登录我委内网行政许可办公系统上,承办司局室应于我委收文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退委外单位。需征求委内相关司局室意见的,由主办司局室负责协调,汇总答复。
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之内。所需时间应由承办司局室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接收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由办公厅督办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督促检查办法》进行督办。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办公厅秘书处监管,办公厅领导签批同意方可使用。
十二、各司局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提出各自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需进行公开公示的各种信息,经法规司审核同意,由办公厅在我委指定场所和互联网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的内容要及时补充、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