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贸改字〔2008〕376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省直有关部门(公司):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下放部分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部分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管理权限
1、内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权限。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实行备案制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总投资1亿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经贸部门备案,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市、区)经贸部门备案。
2、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权限。外商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经贸部门核准。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经贸部门核准。济南市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济南市经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济南所辖县(市、区)经贸部门核准。
3、市属企业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各市经贸部门具体规定。中央、省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所在市经贸部门转报,省经贸委核准或备案,需要征求省行业部门(公司)意见的项目,由省经贸委征询意见。
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9号)规定,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技改项目,须提交省固定资产投资联席会议研究,除按规定应转报国家核准的外,由省经贸委核准或备案。此类项目的核准备案权限不下放。
5、其余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项目仍按《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鲁经贸改字〔2006〕49号)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项目管理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完善制度,严格程序,加强监管,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一是要严格把关。在项目核准、备案审查过程中,要按照国家、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等相关要求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变更核准备案范围和投资管理权限,不得拆分、虚报、伪造项目。二是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各级经贸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核准备案手续。对不予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备案的书面通知,说明理由。要认真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加强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网上核准、备案、免税申报系统”,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下级经贸部门和企业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是进一步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政策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全面提高全省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水平。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