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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耗能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08-09-24    信息来源: 技术改造处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调整、优化我省产业结构,加强高耗能建设项目管理,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联席会议对高耗能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程序做出如下规定:

  一、按照鲁政办发[2007]59号文件规定要求,省投资联席会议审查的高耗能项目范围包括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和限制类的非新建项目。

  二、今后除按规定应转报国家核准的外,全省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备案权限统一集中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工作分工如下:(一)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其中,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高耗能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二)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办理。其中,水泥项目经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等量淘汰落后产能批复后,由省经贸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投资联席会议不再讨论。

  三、申请核准、备案的高耗能项目,首先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节能审查、安全生产、资金等方面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材料,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四、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受理后,对提交的项目各项手续完备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结合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送交省投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按现行规定先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的备案类项目,需提供国土、建设、环保、银监、安监等部门预先出具的简要审核意见。

  六、省投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项目相关材料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规则,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土地、环保、信贷、安全生产、技术、节能等市场准入条件,对项目各项手续办理情况及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反馈投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省投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投资主管部门及各成员单位的初审意见整理汇总后形成正式材料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提交联席会议的项目应当是各部门审查意见一致的项目。对于存在不同意见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贸委按职责分工进行协调,各部门达成一致后再提交省投资联席会议。对于各成员单位意见一致且急需办理的项目,经请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可直接报总召集人审定,不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八、对省投资联席会议审查通过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对联席会议不予通过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或备案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九、省投资主管部门向联席会议提交的书面汇报材料包含以下三个部分的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总投资等方面的内容。

  (二)项目各项手续完善情况。其中,必须包括产业政策、土地、环保、规划选址意见、信贷政策、节能审查、安全生产和技术工艺等八个关键环节的具体分析和论证结果,对新建的项目还要针对交通运输、电力、供水、原料等基础条件的综合平衡提出意见。

  (三)初步审查意见。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分析、论证结果,提出的明确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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