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07-11-29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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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经营加油站需具备什么条件回复意见: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事项的其他问题,可直接与我委市场营销处联系咨询,电话:0531-86033745;也可到本网“处室之窗”“市场营销处”内的办事指南栏目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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