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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4-08 信息来源: 市场体系建设处  字体: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经贸建字〔2008〕150号
 
各市流通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家电下乡试点,规范管理,惠农便农,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购买积极性,加快全省试点工作的步伐,经研究,现将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紧落实到位。
    一、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加快补贴兑付工作进度。农民申报补贴时,只要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产品标识卡,乡级财政部门即可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审核确认。从4月8日起,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进行调整,销售企业登录后,在销售信息录入时,发票号码由必填项改为选填项,即发票号码可以不用录入,“发票是否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改为可选项。乡级财政部门及县级财政部门在进行备案时,“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的选择项去除。
    二、进一步规范销售网点备案工作。县级流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销售网点备案工作,不得随意放松或降低标准。销售网点不得作为不同流通企业的授权网点重复备案,已备案的要在征求销售网点意见的基础上选择一家流通企业作为其流通渠道,同时取消其他流通企业的网上备案,确保销售网点备案的唯一性。各县流通主管部门要在4月13日前完成销售网点备案清理工作。
    三、加快已销售家电产品的信息录入工作。各中标企业要组织各销售网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已销售的家电产品信息进行集中录入。备案销售网点要加快销售产品的送货、安装进度,对农民购买补贴产品只要能准确无误地获取农民身份证、户口簿号码及家庭住址,即可办理销售、保修等手续,并立即上网录入相关销售信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网点,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可取消其销售网点的备案资格,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试点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四、加强企业销售管理,做好未用标识卡清理回收工作。各中标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促销宣传和产品组织调供,进一步加强对备案网点的培训、管理和现场巡查,尤其要加强对未用标识卡的清理、回收工作,坚决杜绝使用未销售家电标识卡冒领财政补贴现象的发生。各级流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已领补贴农民的电话回访,一旦发现利用未销售家电标识卡冒领财政补贴的现象,将追究其销售网点及中标企业责任,直至建议商务部、财政部取消其试点资格。
    五、进一步加强试点宣传和管理工作。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对试点企业及其备案网点的服务和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遇有重大问题立即报告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请各市抓紧将本文件印转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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