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条例》全面、准确、有效施行,省经贸委于1月29日上午召开了由各处室、各单位信息员参加的贯彻施行《条例》会议。
会上,传达学习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鲁政办发[2007]8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和鲁政办发[2007]18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参考文本的通知》两个文件,明确了各单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任务、责任和完成时间要求,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组织领导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成立省经贸委贯彻落实《条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安勇坚副主任担任,王兆春、张景奎同志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信息中心组织人员抓好这项工作。各处室、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以极端负责的精神配合整理相关资料,提供相关材料,要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抓好工作落实。
二、认真做好对《条例》的学习宣传
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和紧迫感的认识,大力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氛围。《条例》施行前要组织学习教育,把《条例》作为机关学习培训的内容,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学习动员。1月29日前召开全委各处室、直属单位有关人员会议,动员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鲁政办发[2007]85号、鲁政办发[2007]185号省政府办公厅的两个文件,做到明确任务。规范和完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
(二)材料收集。1月29日-2月5日,由各处室、直属单位收集提供2003年至2007年底的我委所有不涉及密级可公开的文件、审批事项、及可公开的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将提供的政府信息按照年份、月份时间顺序编好页码目录,以电子版形式统一发送到信息中心汇总。
(三)编制目录。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2月14日-3月10日,由办公室、信息中心按照由近及远、递次推进的原则,对照《条例》要求,在对现有政府信息内容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逐步完善目录内容。要严格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应当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不宜公开的信息,由各处室单位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对不能确定是否应当公开的信息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审查。编制成册,做到每条公开的信息内容,都有其唯一的编码。
(四)修改整理,征求意见。3月11日-20日,对于我委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要求逐条进行检查、修改,并利用我委电子政务平台在内网上发布,广泛征求委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意见。
(五)印发成册,上网发布。3月21日-25日,编制省经贸委信息公开目录报省政府办公厅,并通过山东经贸网和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