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转发工信部《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鲁经信函字〔2010〕249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青岛市发改委)、节能办: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厅节〔2010〕1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各申报单位要依据《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相关要求,开展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推荐工作。
二、企业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材料要按照《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逐一提供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书》(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节能司政策法规文件栏目处下载)。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形成推荐意见,与企业申报材料一起上报。申报材料要打印目录,编写页码,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
三、请各市将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一式六份),务于2010年10月25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同时报送电子版,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京明
电话:0531-85107470
传真:0531-85107465
邮箱:zfbwjm@126.com。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再制造 产品认定 通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