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贸函字〔2008〕141号
关于对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青岛市发改委:
为全面了解我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情况,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省内全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包括已认定的和未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指的是:
1、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
2、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的;
3、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
4、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
二、调查内容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装机容量、企业运行情况等;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燃料品种、来源、用量等;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节能减排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三、调查期间
2007年年度和2008年上半年情况。
四、具体要求
请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按照调查内容的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并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情况调查表》(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市经贸委(发改委)。
各市经贸委(发改委)负责所属企业的组织和汇总工作,形成书面汇总材料,填写汇总表格(附件2),并将有关材料于7月15日之前报到省经贸委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须报送的材料有:各市书面汇总材料及附件2汇总表格(纸面和电子版)、企业上报的书面汇报材料(电子版)。
省经贸委联系人:邓军,电话(传真):0531-86922065,电子邮箱:junrudeng@163.com。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情况调查表(企业表)
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情况调查表(汇总表)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源综合利用 调查 通知
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