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
为加快太阳能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7]5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请各市组织对2007年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项目验收。按照工程项目验收有关规定,组成由太阳能热利用、节能、工程建设、财会等专业人员参加的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严格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实际投资、节能效果等主要指标。验收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收取项目单位费用。
二、严格工程结算审核制度。工程结算审核结果是实施财政补贴的依据,各市要认真按《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制度,防止和杜绝套取财政补贴现象。在省未对工程结算批复前不得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三、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要认真填写《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项目验收报告表》,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于7月20日前,连同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经委)出具的资金申请文件、工程结算报告、补贴资金申请表和供货安装合同及付款发票复印件等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
四、省将组织专业人员于7月底开始对2007年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附:《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项目验收报告表》
山东省经贸委资源节约处
山东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