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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对2007年度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项目进行验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18 信息来源: 省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字体: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

为加快太阳能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7]5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请各市组织对2007年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项目验收。按照工程项目验收有关规定,组成由太阳能热利用、节能、工程建设、财会等专业人员参加的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严格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实际投资、节能效果等主要指标。验收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收取项目单位费用。

二、严格工程结算审核制度。工程结算审核结果是实施财政补贴的依据,各市要认真按《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制度,防止和杜绝套取财政补贴现象。在省未对工程结算批复前不得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三、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要认真填写《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项目验收报告表》,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于720日前,连同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经委)出具的资金申请文件、工程结算报告、补贴资金申请表和供货安装合同及付款发票复印件等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

四、省将组织专业人员于7月底开始对2007年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附:《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项目验收报告表

 

 

 

山东省经贸委资源节约处

山东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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