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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企校合作调研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7-29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字体:

各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市职教办、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院校和企业: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鲁发[2007]25号、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08]62号以及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经贸函字[2008]142号、鲁经贸培字[2008]3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省领导关于做好企校合作的指示要求,推动我省企校合作健康发展,省经贸委决定8—10月在全省开展企校合作专题调研活动。通过调研,掌握全省企校合作基本情况,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和好的模式,了解企业和院校在企校合作中遇到的障碍和困难,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充分了解院校和企业的不同需求。为出台更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全省企校合作指导性文件,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企校合作长效机制提供科学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提纲

  (一)市、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

  1.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开展企校合作基本情况。有多少家规模以上企业,其中开展企校合作的企业有多少家。开展企校合作比较好的企业和院校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做法和特点。

  2.在推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企校合作方面提供了哪些平台、支持政策、服务信息和保障措施等。

  3.怎样通过企校合作来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发展中遇到的人才、生产、经营、发展等问题。

  4.当前在推动企校合作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哪些,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5.目前本地区、本行业的紧缺人才有哪些,其中哪些人才省内院校还没有对口专业培养。

  (二)院校

  1.与我省哪些企业、在哪些方面开展了合作,在为企业培养实用型人才方面有哪些合作,效果如何。

  2.今后希望在哪些方面、哪些专业与企业开展合作。

  3.在企校合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哪些,需要企业如何配合,希望政府如何支持和推动。

  4.聘请有哪些企业的专家为学生上课,指导学生实习实践。

  5.院校的实验仪器和实训设备是否得到充分利用,是否愿意向企业开放,实现共享。

  (三)企业

  1.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经营管理、解决企业发展难题等方面与哪些院校、哪些专业进行过合作,效果如何。

  2.开展企校合作的经费来源渠道。

  3.在企校合作中主要遇到哪些问题,需要院校如何配合,希望政府如何支持和推动。

  4.企业为哪些院校提供了实习实训条件。

  5.企业设备和场所是否愿意用于院校学生实习实训。

  6.目前企业紧缺人才有哪些,其中哪些人才省内院校还没有对口专业培养。

  二、调研方式

  采取实地调研与问卷调研相结合,集中座谈、个别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各市、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在全面了解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开展企校合作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深入企业和院校开展调研。

  三、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8月20日前,各市、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各单位调查摸底、自我总结。

  第二阶段:8月21日—9月10日,各市、各部门、各行业协会汇总情况、发现典型、重点调研。

  期间,省经贸委将组织调研组到部分市和企业、院校调研。

  第三阶段:9月11—30日,撰写调研报告(或总结报告),确定典型单位(典型单位撰写经验材料)。

  第四阶段:10月1—20日,提交调研报告(典型材料)。

  四、有关要求

  1.加强企校合作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企校双方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在校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培养企业各类实用型人才的的重要途径。加强调研、掌握情况、总结经验、了解企校双方需求,是有针对性指导企校合作,推动企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省里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推动全省企校合作的指导性文件,探索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企校合作长效机制,所以做好调研意义重大。希望各级各部门和有关院校、企业高度重视,积极配合,采取得力措施,做好调研和总结。调研中要坚持点线面结合、上中下互动,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实在;既要总结经验,又要找准存在的问题,不回避矛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便于操作。

  2.各市、各行业部门要按照时间进度安排,做好本地区、本行业企校合作基本情况调研。院校和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向有关部门反馈企校合作基本情况,以及在企校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好的建议。请各院校和企业在向当地经贸(职教)部门和行业部门报送材料的同时,一并报省经贸委职教办。

  3.调研报告(经验总结)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请于10月20日前报省经贸委职教办。

  地    址:济南市共青团路石棚街8号

  邮政编码:250012

  联系人:蒲晓红、刘  蕾

  联系电话:0531—86925848、86021266

  E-mail:cym1966@163.com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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