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日鲁经贸党字[2005]41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推进我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各项经贸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意见》,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行办、协会、处室、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条 每年结合年度工作部署,委党组与各行办、协会、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根据责任书所约定的内容进行。
第四条 责任考核内容是:
(一)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廉政勤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法制意识,杜绝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
(四)督促检查所属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及时解决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 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予以配合。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工作述职、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一)日常考核
委纪检组、监察室根据责任考核内容,采取下达专项督查书等形式,对年初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专项督查情况要进行书面反馈,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下达专项整改通知书。
(二)年度考核
1、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被考核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向委纪检组作出书面报告。
2、发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表》,由干部职工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3、委纪检组、监察室结合各单位的自查情况、民主评议和廉政述职进行综合评价,向委党组报告。
第七条 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要记入其负责人的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评选先进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单位,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和建议,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按照有关规定,要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行业办公室、协会内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