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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福同志在全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 2008-07-21 信息来源: 流通运行调节处  字体:

同志们:

    省经贸委确定召开这次全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会议,主要目的就是交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情况,部署贯彻实施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工作,促进全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刚才,各市的发言都讲得很好,各地在屠宰管理工作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和贯彻落实《条例》的打算,大家一定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加快推进全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下面,我就全省屠宰管理工作和《条例》的贯彻实施讲几点意见:
    一、全省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近年来,全省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积极实施“放心肉”工程,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屠宰加工秩序进一步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不断改善,上市肉品质量安全水平逐年提高,广大城乡居民肉品消费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一)全面贯彻《条例》,生猪屠宰监管全面加强。作为生猪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和消费大省,全省各级流通主管部门都把生猪屠宰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给予了高度重视,认真实施《条例》,依法组织开展屠宰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和完善了屠宰管理法规体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山东就制定并发布实施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推动、规范全省《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各市也结合各自的实际,以人大或政府名义出台了相应管理办法和贯彻意见,全省上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生猪屠宰管理法规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全省贯彻执行《条例》和实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开展。二是强化了屠宰管理工作队伍建设。长期以来,各市都把搞好屠宰管理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全省17个市都确定了生猪屠宰管理主管部门,并且都建立了相应的屠宰管理机构,安排了屠宰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许多县(市)、区流通主管部门也结合机构改革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执法稽查队伍。截至去年底,全省共有市(县、区)屠宰管理执法队伍130个,执法人员1355人,使屠宰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保证了屠宰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三是加强了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指导。我们在屠宰管理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总结经验,实行分类指导,扎实有效地推进工作的开展。针对屠宰加工行业的发展变化及屠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了《关于做好新阶段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大力推行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不断提高肉类现代化流通水平,积极推行肉品市场准入制,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净化肉品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全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规模屠宰加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名优品牌肉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今年上半年,全省进点屠宰的生猪达到735万头,占全省生猪屠宰总量的97.95%;全省县城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保持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7.95%。
    (二)加强了规范引导,生猪屠宰企业健康发展。以为城乡居民供应“放心肉”为目标,加强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加大设备投入力度,规范肉类加工行业发展。一是制订规划,规范生猪屠宰企业设置。为促进全省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实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统一、合理、规范、有序,在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的初期,我们就依据国务院《条例》和山东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明确了屠宰厂(场)设置布局的原则、发展方向和目标及落实规划的措施要求。各市认真执行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定点屠宰场(厂)设置审批,加强对手工屠宰点的控制。2007年底,全省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674家,占设置规划数的61.96%;比生猪定点屠宰开展之初设置规划数少1011个。其中,县城以上195家,占11.6%;年屠宰量10万头以上30家,占1.8%。二是建章立制,生猪屠宰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我们通过督促引导企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实施标准化管理,大幅提高了屠宰企业管理水平。各屠宰企业认真实施了屠宰场消毒、化验室检测、屠宰加工及产品管理制度,建立了生猪及生猪制品进、出场台帐制度,落实了入市猪肉的必备证章制度,推行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等国家标准,初步实现了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生产。为确保屠宰企业的产品质量,各级主管部门加强对肉品品质监督管理,建立了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上岗资格。省经贸委先后举办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班40期,对3000多名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进行了培训。泰安市实行了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派驻制度,青岛市还积极开展 “瘦肉精”含量的检测,建立了对市级定点厂肉品“瘦肉精”含量的企业自检和月度抽检制度。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的落实,切实提高了屠宰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出厂肉品质量。三是加强引导,生猪屠宰企业的机械化、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行机械化屠宰加工,有力地推动了肉类屠宰加工水平的提高,行业实力进一步增强。截至6月底,全省生猪机械化屠宰量达到488万头,占到屠宰总量的66.5%。
    (三)开展了专项整治,猪肉质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为消除肉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保证猪肉的质量安全,近年来,全省各级主管部门在认真做好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和执法稽查的同时,结合实际,针对生猪屠宰、肉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不同问题,开展了多种形式整治活动,有效地保证了猪肉的质量安全。特别是去年,按照国务院开展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部署,省经贸委及时制订了《山东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山东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全省各级流通主管部门积极行动,建立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方案,分解整治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全省各级有关部门共发放宣传材料67.9万份,出动检查人员12.7万多人次,联合检查1190次,交叉检查119次,对全省范围内的猪肉批发市场、零售市场6128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2471家次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719家定点屠宰企业进行了整改,关闭取缔了设施落后、不符合屠宰场设置条件的定点企业316家;取缔私屠滥宰窝点451个,缴获私宰、注水、病害肉6.4万公斤。商务部先后8次派出督查组来我省检查指导工作,商务部和国务院还先后召开了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山东现场会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山东现场会,对我省的专项整治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总结推广了青岛、泰安两市的经验。通过整治,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达到100%,比整治前提高了4.8个百分点;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比整治前提高了6.7个百分点;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了97.8%,比整治前提高了10.2个百分点。
    (四)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保证了猪肉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肉品消费需求,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吃上“放心肉”是屠宰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年来,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在加大屠宰管理监管力度的同时,积极开展规范肉品流通和市场经营秩序工作,保证了猪肉市场供应。一是积极引导和支持搞活肉品流通。我们在肉品流通管理中,认真贯彻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引导各级管理部门正确认识加强屠宰管理与放开肉品市场的关系,探索建立和完善肉品市场准入制度,积极促进全省肉品大市场、大流通格局的形成,为促进屠宰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目前,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等市都已经实施了猪肉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河南双汇、江苏雨润等外省知名企业和产品已进入我省市场。这为广大屠宰加工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优质产品和良好的服务。二是积极引入现代流通方式。不断加大“放心肉”流通体系建设力度,鼓励企业采用冷链运输等先进技术,引入物流配送、直营连锁等现代流通方式,扩大放心肉市场辐射范围。青岛市通过实施“阳光食品工程”,使屠宰企业的产品直接配送到机关、企事业、部队、学校、宾馆等集团消费单位,保证单位的供应和用肉安全。金锣集团建立了产品专卖店680余家,实现了企业产品的统一配送,连锁经营。通过工贸联合,积极探索建立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企业,增加“放心肉”配送销售业务功能,向“万村千乡”农家店直接配送定点屠宰企业加工的猪肉,使其成为“放心肉”供应和销售的有效载体。三是建立了猪肉市场供应调节机制。猪肉作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必需品,保证猪肉的市场供应是屠宰管理的工作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去年9月,省政府决定建立省级猪肉储备制度,储备规模为冻猪肉5000吨。此后,济南、淄博、烟台、潍坊、威海、聊城、泰安7个市陆续建立起地方猪肉储备制度,全省具有猪肉储备的市地由只有青岛市增加到8个市,储备量达到8000吨。
    同志们,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全省商贸流通系统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屠宰管理第一线的广大干部职工,不畏艰辛,忠于职守,克服困难,勤奋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生猪屠宰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了屠宰行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有效地满足了市场肉类消费需求,保障了广大城乡居民肉品消费安全。在此,我代表省经贸委向大家表示诚挚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我们的屠宰管理工作也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个别地方对屠宰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少数地方私屠乱宰等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一些乡镇屠宰点设施落后、管理不规范等。这些都需要我们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进一步提高我省屠宰管理工作水平。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条例》规定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发布实施十年了。十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原《条例》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国务院确定对《条例》进行重新修订。经过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新《条例》于2007年12月19日经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25号令,于2008年5月25日公布,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条例》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屠宰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法规性文件,所以,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是我们当前屠宰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对比新、旧《条例》内容,新《条例》在以下五个方面做了修改和补充。一是坚持了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度、上收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权限、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公布和备案制度、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四个方面对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二是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进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鼓励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三是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加规定的行为规范包括:不得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如实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结果;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增加规定的行为规范是: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四是加强了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方面职责;明确规定了流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规范要求;明确建立举报制度。五是完善有关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增加了对违法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修订后的《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内容更丰富、规定更具体、责任更重大。因此,无论是管理执法部门的同志,还是屠宰企业的人员,都要把《条例》学习好、理解好、掌握好。
    三、扎实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给我们的屠宰管理工作和屠宰行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赋予了我们新的工作职责和权利,带来了新的挑战,责任重大。在此,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提高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这次国务院对《条例》的修订,是我们党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组织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屠宰管理工作实际,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建立实施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出周密的安排部署。要增强责任意识,负起屠宰管理牵头部门责任,会同畜牧、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的领导小组或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联系,及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条例》和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贯彻实施。
    (二)做好对《条例》的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组织做好《条例》宣传,使管理者、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广泛了解《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对《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通过当地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特别是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广大消费者的宣传工作,积极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积极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首先,各市要组织对生猪屠宰管理的地方性规章文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与《条例》的规定不相符合的,能做出修改的要做出修改,无法修改的要坚决废止。要积极与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搞好衔接,依据国务院《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订或修订各地贯彻实施《条例》的规章规定,为贯彻实施工作创造环境。其次,要认真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情况调研。通过深入调研了解和掌握当地定点屠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不符合《条例》规定问题,进行排队,制定整改方案,限期作好整改工作。第三是做好定点屠宰厂(场)摸底调查和审核换证工作。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对本地区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摸底、统计、审核,市、县(市、区)管理部门要作好工作衔接,按照省里的统一安排,对符合屠宰厂设置标准规定的,换发新的证书和标志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四)抓好《条例》实施具体工作的落实。一是制定屠宰厂(场)发展规划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快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厂(场)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生猪屠宰厂(场)发展规划要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向社会公示,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经贸委备案。二是实行屠宰厂(场)设立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实行生猪屠宰厂(场)设立审批、备案管理是《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生猪屠宰厂(场)发展规划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设立审批和备案实施意见,组织好本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与备案登记工作。各地过渡期备案登记工作原则上要于2008年12月底前完成。之后,各市要按照《条例》规定,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备案登记信息和资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省级流通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登记,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三是建立完善生猪屠宰管理统计制度。各市主管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加快建立生猪屠宰统计调查和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统计互为补充的生猪屠宰管理统计调查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跟踪分析市场运行情况,整合规范生猪屠宰管理行业数据采集渠道,扩大分析覆盖面,定期进行市场分析,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四是认真做好实施《条例》配套规章的准备工作。为了配合《条例》贯彻实施,商务部正抓紧制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这些规章将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分级管理、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屠宰技术人员管理、执法监督检查管理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是今后开展屠宰管理的依据,我们要结合实际很好的贯彻执行。五是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为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商务部、财政部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对无害化处理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管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财政部前期已下发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进行补贴。目前,我们与省财政部门就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还在协商之中,因此,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先做好基础性的工作,为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能准确到位做好准备。
    最后,我再专门说一下保障猪肉市场供应的问题,主要是做好奥运食品安全保障监管工作。现在距离北京奥运会开幕还有22天,距奥运圣火在山东传递还有3天,做好我们所承担的奥运食品安全保障监管工作,保证奥运会期间我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供应正常,为奥运会成功举办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极为重要。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奥运食品安全保障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经贸委《关于加强供奥运食品安全保障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对定点屠宰企业监管力度,集中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确保奥运会期间我省不出现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确保全省市场肉类供应正常,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贡献。
    同志们,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是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和屠宰加工企业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希望同志们一定要有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在我省的顺利实施。并且抓住新《条例》的有力时机,使全省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提高到新水平。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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