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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组织签订7-9月份省内追加电煤合同


发布时间: 2008-06-25    信息来源: 经济运行局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122号号传真电报要求,做好地方煤炭企业电煤供应管理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7、8、9三个月地方煤矿电煤供应任务,省经贸委于6月25日召开全省电煤供需衔接会议,组织有关市、煤炭、电力企业衔接电煤资源,抓紧签订电煤购销合同。会议传达了省煤电运联合办公室《关于下达7-9月份省内电煤追加调运计划的通知》,省经贸委杨国良副主任对做好省内电煤供应保障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经济运行局王万良局长主持了会议,并就抓紧签订电煤合同及做好电煤供应保障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为尽快将全省电煤库存提高到15天以上,省经贸委下达了7—9月份电煤追加调运计划,省内电煤7-9月份每月追加计划量为263.5万吨。为加快电煤合同签订工作,明确了合同签订的有关原则。一是煤电双方要按照长期合作、互惠互利、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原则签定合同,充分考虑当前省内外市场形势,稳定建立长期有效的供求关系,积极协商落实煤炭资源,签订三季度省内电煤追加合同。二是实施电煤临时干预措施。各煤炭生产企业(含各地方煤矿和省监狱局所属煤矿)要按照省政府鲁政办发明电【2008】122号通知要求,7—9月份追加合同价格在5、6月份追加电煤价格基础上,下调10元/吨。7月份新追加电煤供应任务的地方煤矿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为基础下调10元/吨。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此价格。三是各市煤电运综合协调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辖区煤电运综合协调与管理工作,对省、市政府下达的电煤任务,要做到资源、供应合同、运输保障协调三落实,对完不成电煤供应任务的地方煤矿(含监狱局所属煤矿),要采取电煤供应与用电负荷挂钩考核的措施,督促企业完成电煤供应任务。四是各发电公司要严格按照省煤电运联合办公室下达的地方电煤供应追加量,积极签订供应合同,主动与当地市政府煤电运综合协调管理部门联系,明确任务、路线、矿点和合同后,向当地市、县政府部门报告,当地市、县政府负责本地域电煤汽车运输的综合协调,各电力公司要克服企业自身困难,按照电煤调运量衔接好铁路、公路运输计划,严密组织电煤运输工作。确保电煤资源供应到位。对没有组织好调运工作,完不成地方煤矿(含监狱局所属煤矿)电煤调运任务的发电公司,次月相应核减同地区省属国有煤矿的电煤追加量。

  会议要求,煤电双方要积极做好合同洽谈和签订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煤电运联合办公室报告,原则上在会议期间签订完7—9月份电煤追加订货合同,并把合同复印件报送省煤电运联合办公室。省煤电运联合办公室将按照合同签订情况加大考核力度,实行电煤供应计划完成情况与网供负荷、网供电量挂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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