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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地方公用电厂替代发电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13    信息来源: 经济运行局  字体:

各市经贸委(经委),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

  自印发《山东省替代发电管理暂行办法》(鲁经贸运字〔2007〕229号)以来,各有关单位积极实施替代发电,有力的促进了我省电力工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做好地方公用电厂替代发电工作,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

  地方公用电厂参与替代发电工作,以省经贸委年初下达的年度发电量计划为基础;以机组计划转让的,要通过当地市经贸委提出分解建议,经省经贸委审核后确定。凡转让部分计划指标给其他大机组代发的地方公用机组,省经贸委在增补计划时不再予以考虑;增补计划仅可用于本机组生产,不能转让给其他机组代发。

  列入“十一五”关停计划的地方公用机组,由于企业生产不正常、漏报等原因年初没有下达年度计划的,由当地市经贸委商供电公司后,可申报提出计划建议,省经贸委将会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根据当前全省电力供需情况和同类型机组的利用水平,核定下达年度计划指标。

  二、替代发电要充分考虑热电联产机组热力生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资源利用

  地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若转让部分计划给大机组代发,应根据全年热力负荷、可回收利用资源情况,实事求是的提出转让替代指标,留足自身生产需要的计划,确保热力稳定生产、足额供应和可利用资源充分利用。各市经贸委、供电公司严格按照替代后剩余计划合理安排机组生产。

  明年初,省经贸委将会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现场抽查拿出计划指标参与替代发电的地方公用电厂,检查今年生产计划落实情况。对于实际发电量超出替代后剩余计划指标较大的企业,要相应扣减下年度计划指标。

  三、合理安排关停机组关停后的补偿计划

  列入“十一五”关停计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关停后的补偿计划原则上按年度逐年下达,但若机组关停后所在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视情况可以将关停后年度的补偿计划在注销前一次性下达,以有利于关停企业使用补偿计划获得经济补偿,加快关停进度。

  组织开展好替代发电工作,让高效、清洁机组替代其他机组完成发电量计划,是电力工业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能减排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山东省替代发电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推进我省替代发电工作,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替代发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二○○七年九月三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省物价局,济南电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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