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负责依据国家《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和《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监督全省水泥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实施。
省经贸委。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负责拟定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意见,协调各市、各有关部门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有关水泥项目实施技改、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配合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省监察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水泥产业政策和环保、土地等法律法规情况,调查处理相关违法违纪行为。
省民政厅。负责按照国家低保政策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予以救济。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的相关财税政策。
省建设厅。负责提高建筑工程应用水泥准入标准,加大对明令关闭淘汰的立窑水泥企业生产的水泥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研究涉及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职工安置的政策性意见和就业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根据有关政策,指导各地做好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涉及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对新建和拟建项目严格把好土地使用关。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国家已核准规划的国有企业率先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因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而形成的资产损失进行核销。
省地税局。负责对涉及的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进行地税税收处理。
省国税局。负责对涉及的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进行国税税收处理。
省环保局。负责对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环评和环保达标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配合省经贸委提出依法关停和淘汰的具体意见和方案,并依法审查改造转产项目的环评手续。
省工商局。负责配合对全省非法水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协助关停非法水泥企业,依法严把市场准入关。
省质监局。负责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行生产许可证受理,对列入关停淘汰计划的企业按淘汰时限依法撤回并注销生产许可证。
省安监局。负责对列入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目录的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省物价局。负责对列入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目录的企业认真落实差别电价等政策。
山东银监局。负责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中严格执行水泥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做好已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银行债权处理与保全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严格执行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差别电价政策,配合对范围内企业的用电进行调控。
省建材工业办。负责发挥行业协调管理职能,摸清情况,研究提出水泥结构调整政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