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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手续

发布时间: 2007-11-14    信息来源: 综合法规处  字体:

    一、典当手续:当户凭有效证件办理典当和赎当,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等证明。

    二、典当范围:房产、有价证券、机动车辆、原材料、名贵手表、照相器材、金银饰品、玉器等质押、抵押贷款业务。

    三、估价原则:当物估价和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

    四、收费标准:月综合费用为当金的4.5%;综合费用包括鉴定估价费、服务费、管理费、税金等。典当时预扣综合服务费,赎当时收回典当本金。

    五、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五天、十天、十五天、一个月。。。。。。最长六个月。

    六、续当办法:典当期内及典当期满后5日内(这5天是免收一切的费用),可持原当票进行续当。续当时只须支付下期的综合费用。

    七、赎当办法:须凭本人有效证明和当票前来办理赎当,代办赎当,须持代办人和典当人有效 证件和当票。
   
    八、逾期赎当:当期期满后5天内未办理赎当的,属逾期赎当,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补收月综合服务费。

    九、绝当期限:典当期满10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即为绝当。本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绝当后如当物未处理,当户如需赎当或者续当,经协商后可予办理,典当行每天按当金的0.5%收取逾期费用。

    十、挂失处理:当票遗失,本人需持有效证件及时前来办理挂失手续,原当票作废,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十一、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签封后,交典当行保管。当物在典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 担赔偿责任。

    十二、其他:按《典当行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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