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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严堵热钱规范外商外汇资本金结汇

发布时间: 2008-09-05    信息来源: 综合法规处  字体: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除了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以及结汇所得人民币的运用作出具体规定外,通知同时表示,外汇局将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通知的出台是为了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  对此,分析人士认为,外汇资本金违规结汇是资本项下热钱非法流入的渠道之一,因此预计通知的下发将对热钱的进入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结汇事先应办理资本金验资  按照通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办理验资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在结汇规模方面,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不过,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还是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外汇局投资系统办理。  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告诉记者,通知要求银行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资本金结汇进行严格审核,可能会对热钱的借道流入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结汇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在结汇资金的使用方面,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通知要求,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分析人士指出,对结汇人民币资金用途作出规定并进行检查,有助于国内股市和楼市价格的平稳。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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