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领导、各有关处室: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对我委上半年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提出了改进意见,通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不够及时。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178号),规范性文件下发后应在30日内向省政府备案。上半年我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都超出了这一时间规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尽量避免“试行”、“暂行”,确需试行、暂行的,应明确规定试行、暂行的有效期限。
三、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时间,除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等事项外,不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应留出必要的向社会公告、让管理相对人周知的时间。
四、规范性文件的语言表达应当规范、确定、不含歧义,尽量使用法律术语,并不得对法律语言进行变通使用。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恪守依法行政的理念,不得超出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立法”,不得使用没有法律依据的强制措施。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综合法规处建议:各处室应当严格执行《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办法》(鲁经贸法字[2005]214号),规范性文件在领导签发前应送综合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查,正式印发后按规定要求和格式及时备案。规范性文件因未经法律审查存在违法事项而被省政府撤销、或因不及时备案被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处室和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法规处
20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