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能监察总队,各市经贸委(经委)、节能办,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182号)的规定,省经贸委自2008年3月10日起委托
山东省节能监察总队对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执法监察,依法对违法行为
进行处理。
省节能监察总队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廉洁秉公执法。各市经贸委(经委)
、节能办和有关企业要配合、支持节能监察总队的执法监察工作,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8年3月13日